北京商报讯(记者 郝彦)10月15日,浙江证监局发布公告表示,杭州钧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(以下简称“钧富投资”)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: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;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;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;由非本机构雇佣人员及无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机构进行私募基金推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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